李易蓉(曾用名王毅),一名原来在新疆颇有名气女企业家,10年前,她时任新疆有色金属公司第二矿金麒麟事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金麒麟)、新疆金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新疆华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源)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系新疆鸿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玛)股东。并且,她也曾在新疆最为著名的企业——广汇集团中担任重要职务。
案由原本并不复杂:1996年初至1997年初期间,金麒麟等上述数家公司,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克拉玛依分行、克拉玛依油城城市信用社贷款约1.4亿元,以上资金,均有贷款时标明的明确去向,即用于深圳和平大厦的建设,以及购买1200亩的建筑用地。
在此期间,因国家宏观调控等,以上资金的如期归还发生困难,从而引起诉讼,并最终被导入重大“刑事案件”。
刑案三步曲之第一步:民事案件的定案
1990年代,李易蓉在新疆是相当著名的企业家,其名下有多家公司,涉及地产等多个行业。
当年,珠三角一带房地产热,李易蓉将投资目光投向了深圳。1995年,公司投资建设和平大厦,并在深圳购下1200亩建筑用地的使用权。
1996年初,金麒麟、金龙、华之源、鸿玛等李易蓉所掌管的公司分别从中国农业银行克拉玛依分行、克拉玛依油城城市信用社贷款约1.4亿元。但1997年,暴发亚洲金融风暴,香港房地产泡沫破裂,此风波自然波及珠三角,深圳、广州等地房价暴跌,金麒麟等投资的和平大厦资金链断裂。
到案发时,上述公司所贷款项尚余9000多万元本息未能如期归还。
见上述公司的贷款归还暂时无望,中国农业银行克拉玛依分行、克拉玛依油城城市信用社先后于1997年、1998年,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述公司归还贷款。
新疆自治区高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民事贷款纠纷案。据高院一位处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该案案情清晰,即贷款手续清晰,贷款目的明确,资金流向清楚,只是因为大环境的变化,导致还贷发生困难,而贷款人还贷意识明确,并有积极的还贷行为,更主要的,是贷款资金没有流向个人,或被个人占有使用或据为己有。尽管此案在借贷过程中,有不完全规范的地方,但在当时的环境下,尚属可以理解的地方,因此,新疆自治区高院先后于1998年、1999年先后做出“(1997)新经初字第21号”“(1998)新经初字第14号”两份民事判决,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及借贷事实,判决被告公司偿还原告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