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三步曲之第三步:中院不与高院“玩”了,终审判决了事
克拉玛依中院发“重新审理”此案后,采取的方法或许又是中国的一个创举:将此案“下放”到初级法院,这样一来,克拉玛依中院就成为“终审法院”,而将高院撇掉。
2005年11月20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就此同一案件作出(2005)白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判李易蓉犯贷款诈骗、诈骗,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金60万元。而此案的原初审法院克拉玛依市中院,于2005年12月27日对此作出终审判决,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李易蓉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家属诉称,克拉玛依市中院无视上级法院对此案“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发回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终审裁定,视法律如儿戏,将此案恶意转予下级法院初审,而由自身作为二审法院终审,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92条之规定。
新疆联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健认为,该案被告人李易蓉所属公司的贷款过程虽有瑕疵,但其贷款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治区高院对此进行的民事判决已经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也积极进行还款。尽管克拉玛依市中院此后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自治区高院并无两样,但却将该案定性为刑事诈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一令人瞠目结舌的判决过程,令李易蓉家属无法容忍而四处上访。
2006年1月19日,全国人大办公厅接访后专门致函新疆有关部门要求督察,家属“多次给吴邦国委员长来信并来访,对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克中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其妻李易蓉有期徒刑15年提出申诉。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李易蓉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也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克拉玛依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和克拉玛依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都认定诉讼的五笔贷款9200万元都到了深圳和平公司,贷款流向清楚、接受该款的公司主体明确;特别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后,克拉玛依市有关司法机关在没有新的罪名、事实、证据的情况下,重新起诉、审判,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但是,将近一年来,此事一直没有结果。
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如此践踏,令人惊叹。在此案上,为什么会集如此众多不合法、不合程序的操作,以必致李易蓉死地于不顾?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