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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物权法》下的变数
牛津管理评论ICXO.COM ( 日期:2007-04-02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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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分众 物权法 变数 广告 楼宇广告 管理
 
  生活在钢筋水泥的丛林里,每天都要乘坐两次或多次电梯,这段短短的无聊时间被各种楼宇广告、电梯广告侵占。分众等广告运营商的日子也因此过得红红火火,只是这种红火与每个广告受众毫无关系。
 
  刚刚通过的《物权法》改变了这种现状,它明确了小区楼宇(楼顶、外立面、大堂、电梯厅、电梯内等)的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此前,这部分收益都流入了物业公司或某些个人的囊中。
  
  “其实,我并不拒绝这种广告模式的存在,只是觉得它既然都做到我的地盘上了,那是不是应该得到我的允许,给我交点广告费?”业主杨洁说的我的地盘,指的是她所居住的小区北京华清嘉园。她说这话的时候显得理直气壮。
  
  “《物权法》的实施,将成为业主向楼宇广告挑战的导火索。”长期关注楼宇广告模式的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董事长袁岳说,“当《物权法》明确将楼宇广告的收益权和决定权都划归业主时,传统的楼宇广告商业运作模式,肯定会受到影响。”

  分众的钱分给了谁?
  
  在楼宇广告运营商的游戏规则里,能否“搞定”物业公司,是广告可否发布的关键,这从行业老大分众传媒身上便可看出。虽然其总裁江南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一再强调他们是很注重业主利益的,“与物业公司在合同里会约定,物业在得到业主委员会授权后才发布广告。”
  
  但这种合同约定无异于“掩耳盗铃”。“签约双方都心知肚明,经业委会授权只是骗人的把戏。目前北京有3000多个小区,成立了业委会的只有400多个,大部分小区都是没有业委会。”业主维权专家舒可心称。而大部分小区却都悬挂着广告,覆盖率之高用肉眼就能感觉到。
  
  舒可心透露,楼宇广告发布媒体给物业公司的钱其实是“小头”,给物业公司广告批准负责人的钱才是“大头”,这里面的寻租空间巨大,有的甚至达到了六位数。
  
  这一说法在一位业内人士处得到了证实:在框架传媒还未一统众电梯广告公司之前,国内实力较强的三家电梯广告公司,曾经为争抢北京西四环一大型社区的电梯广告发布权而相互较劲,三家公司都找到了该社区物业公司广告批准负责人,结果这个负责人收受了三家的好处,并与其中的两家都签下了单子,弄得无法收场,最后卷款逃跑。“我记得,当时有一家公司给了这个负责人6万块钱。这事圈子里的人没有不知道的。”该业内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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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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