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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物权法》下的变数
牛津管理评论ICXO.COM ( 日期:2007-04-02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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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业主们厌倦了分众的广告形式之后,极有可能产生的情况是,掌握着决定权的业主们将拿起保护私有权的《物权法》,禁止小区悬挂任何商业性质的广告。这对于分众来说,无疑是一个打击。北京朝阳园小区的业主就拆掉了电梯里的商业广告,他们用行动拒绝着这种“视觉污染”。
  
  “如果真出现业主抵制的情况,那么等合同到期后,这个小区不续约也可以。”江南春的言语中仍是一种并不在乎的自信,在他的逻辑中,希望安装楼宇广告的人,远比排斥的人多得多,“中国的消费者对信息是有渴望的。”
  
  还有一个问题是分众不容忽视的,目前中国大部分的小区都没有业委会,这将增加他们谈判的难度,毕竟,“搞定”一个物业公司负责人就能拿下单子的时代,将在《物权法》实施后慢慢终结。“小区楼宇广告必须征得全体业主大会同意才能悬挂,由全体业主授权业委会,再由业委会授权物业公司代理行使权利,所取得的收入要存入业主共同的账户存折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记者说。
  
  袭来的种种风险,并未让江南春对楼宇广告现有的商业运作模式产生怀疑,“《物权法》不会对分众产生影响,公司的业务重心也不会改变,楼宇空间液晶电视广告和电梯间框架广告仍会是分众最重要的业务。”他还自豪地告诉记者,目前他的这种商业模式已经在全球发扬光大,“在中国香港、台湾,马来西亚、印尼、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波士顿等国家和地区,都出现了这种楼宇广告模式,它已经被全球所接受。”
  
  但袁岳却表示,楼宇广告这种商业模式,在高度重视私有权的发达国家不可能普及开来,至少在他去过的很多国家,都没有看见过楼宇广告:“美国人是很讲究住宅私有权的,他们对这种商业广告进入住宅会非常敏感。”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物权立法课题组成员王轶,诠释了楼宇广告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展不起来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他认为是住宅结构不同所致,“美国的住宅大都是独门独院的设计,不像中国这样有成片的大型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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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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