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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手法,达能用在了光明的身上。最初合资时,达能同意将其部分“达能”商标与外观设计交给光明无偿使用至2011年9月,但在协议的附加条款中,达能只允许光明在两个菌种的酸奶中无偿使用这个商标,尽管后来光明违反协议在别的菌种上也使用“达能”商标,达能一直没有表示异议。
但是很快达能就抓住了光明的“违反协议”大做文章——以“逼宫”的方式在光明股改时增持股份。以每股4.06元的低价受让部分非流通股而上升为20.1%,位列第三大股东,光明是迫不得已就犯,因为如果不从,达能将起诉光明。
第三,是任务量。达能的理由很冠冕,既然合资了,就要保障利益,依靠的是收益,因此就要有一个任务考核目标,如若达不成,就得无条件交权。
当年何伯权等人断臂乐百氏,不能不说与此有关,精明的达能将任务量写进了合资公司成立的章程里:“第3.3条,双方预期,公司初期的经营规模为:年产能为332500吨酸奶,公司产品将按照董事会的销售计划的规定,在本地和国际市场上发售,公司产品的内销比例应为90%,出口外销比例为10%。”而后来何伯权团队并没能完成这个任务。
在达能与正广和的合资公司里,同样也确定了严格的任务考核机制,不管中方还是外方高管,均需达成相当的业务量,否则就走人。现在的正广和公司,从董事会到经营管理层,几已悉数为外方所掌控,虽然达能只拥有50%的平等股权。
详细考察这些“套路”,达能均于法有依,于理有据,其强势的背后,是中方企业或领导人“违约”所递上来的把柄,或是冀望攀上外资概念或是渴求资金而主动放弃的权益,这才是更加令人深思而警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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