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跨国诉讼 国际化 运营管理 企业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 跨国管理
一边是如火如荼的国际化,一边却是跨国诉讼的缺位。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似乎并不是一件奇怪的事。因为,“走出去”或者“国际化”,在占有了更大的市场资源、可能获得更多的利润来源之外,听起来更像是一种荣耀;但是,跨国诉讼,则更像是一个贬义词。
究到根子上,这倒也怨不得企业的老板们,几千年来,我们沿袭的就是这种文化,中庸、息争,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考虑所谓法律武器的,你听一听我们对此的称谓,也能明白一二,“打官司”,——恨不能要打起来,才会考虑到官府衙门去。
如果稍微翻看一下孔夫子的书,你更能发现,“无讼”,才是他老人家的追求。在《论语·颜渊》里,有这样的描述:“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可见,在孔子看来,“无讼”才应该是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有了这样的教化,我们几千年来耳濡目染的,自然是要避免去打官司。由此,除非冤屈盖过窦娥,我们才会想到去告状,而且一出手就是什么“击鼓鸣冤”、“告御状”;起诉,也被赋予了浓烈的悲壮色彩。而说某某“被人告了”,也绝对不是什么好事,肯定是你做了什么坏事,天理难容,才被人家起诉;于是,挺正常的应诉,也有了“被揭发”、“被揪出”的感觉。
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这种思维模式其实仍未祛除。即使是在上海,我们的“金融中心”、“国际化都市”,类似现象也大量存在。上海市外经贸委提供的数据显示,上海涉及国际贸易摩擦案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涉案企业数50%以上,但仅占应诉企业数的25%;频遭反倾销起诉的民企占应诉企业比例尚不足20%;外资企业则占到应诉企业的50%以上。中外对比,高下立现。